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

何謂法律?法、律、條例、通則?


何謂法律?法、律、條例、通則?


中央法規標準法的2條規定:「法律得定名為法、律、條例或通則。」
所以他們的地位是一樣的,那為何區分呢?

參照羅傳賢的《立法程序與技術》一書
:用於一般性、基礎性或原則性之重要規定,如民法、刑法等。

:用於戰時特殊事項之刑事制裁,如舊「戰時軍律」(已廢止),為我國 唯一以「律」命名之法律。目前並無以律命名的法規。

條例:為個別性或特殊性事項,常為「法」之特別規定。如「貪污治罪條例」就是刑法的特別規定。

通則:涉及通用性之組織法律,如「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」。



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,所立的「法」是指何物?
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:「法律得定名為法、律、條例或通則。」可見法律可包含法、律、條例、通則四種。
關於彼此分類大致標準如下:
一、:凡法律所應規定的事項,屬於全國性、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,均得定名為法。例如:「土地法」、「專利法」。
二、:凡是含有正刑定罪的內容,且屬於軍事嚴峻罪刑者,其法律定名為律。例如:「戰時軍律」。
三、條例:凡就法律已規定的事項,屬於地區性、專門性、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,得定名為條例。例如:「海關緝私條例」。
四、通則:凡法律所規定的事項,僅為原則性或共同性者,得定名為通則。例如:「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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